服務對象

  服務對象

  • 長照補助對象:

  1. 長期照顧給付對象需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,經照管中心照專評估,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。

  2. 65歲以上失能老人
  3.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
  4. 55-64歲失能原住民
  5. 50歲以上失智症者(檢具身心障礙證明、醫師診斷書或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等資料供照專評估)
  • 自費服務對象:

  1. 經中心評估適合自費收托者。
  2. 無傳染性或重大疾病者。
  3. 無設限戶籍,但須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、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